职权编号 |
0106016-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08016-03 Y驾驶证到期、转入换证 |
主项名称 |
0108016 Y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的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后经公安部令第139号修改,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六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向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换证、补证业务时,应当同时按照第五十八条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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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编号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1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我省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1﹞1128号 2011年7月7日起施行)公安交通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 |
驾驶证工本费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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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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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受理岗审核申请资料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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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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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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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责任:受理岗审查(1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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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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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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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证责任:规范制作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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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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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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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时限要求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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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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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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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要求活动进行后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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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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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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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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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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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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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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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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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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