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06016-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08016-01 Y初次申领驾驶证 |
主项名称 |
0108016 Y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的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7号,2011年4月22日修订,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
2 |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后经公安部令第139号修改,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驾驶许可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一)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的;
(二)原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的;
(三)原机动车驾驶证由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被注销的;
(五)原机动车驾驶证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的,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六)持有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七)持有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七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附件2)。
属于自学直考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按规定发放学车专用标识(附件3)。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第四十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四十一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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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编号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1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我省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1﹞1128号 2011年7月7日起施行)公安交通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 |
1.驾驶证工本费10元
2.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费50元/人次
3.场地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申请A型、B型驾照 300元/人次 申请C型驾照 200元/人次
4.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1)实际道路驾驶 申请A型、B型驾照 250元/人次 申请C型驾照 150元/人次
(2)夜间实际道路驾驶 申请A型、B型驾照 100元/人次 申请C型驾照 100元/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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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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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受理岗审核申请资料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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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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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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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责任:受理岗审查申请资料,查询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互联网预约科目一考试,科目一考试合格十日后预约C1.C2科目二考试。申请A3.B1.B2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二十日后预约科目二考试。申请C1.C2机动车驾驶证,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三十日后预约科目三考试。申请A3.B1.B2机动车驾驶证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四十日后预约科目三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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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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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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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复核责任:查验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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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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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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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申请人科目三安全文明考试合格后,参加安全文明学习以及领证宣誓.制证,归档,送达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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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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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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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要求活动进行后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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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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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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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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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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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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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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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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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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