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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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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3024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19025 Y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实施机构 新乡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2008年11月19日修改,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新乡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新乡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新乡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新乡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新乡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852352
2 服务电话 0373-285235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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