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3000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08014-01 Y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消防条例》(1994年11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公布)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其消防设计变更的,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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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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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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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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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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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即办):进行材料审查、图纸审核和现场勘查并提出初步意见。依照有关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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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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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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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即办):依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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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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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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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即办):制作许可或不予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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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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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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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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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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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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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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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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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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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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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新乡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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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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