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06009-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08009-03 Y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主项名称 |
0108009 Y爆破作业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3年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第8.1: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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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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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承诺时限: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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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种行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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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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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勘查检验 承诺时限: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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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种行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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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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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考核合格的,市局核发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承诺时限: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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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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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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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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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种行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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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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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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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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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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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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