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06009-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08009-02 Y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
主项名称 |
0108009 Y爆破作业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3年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5月10日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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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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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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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种行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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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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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提供的举办地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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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种行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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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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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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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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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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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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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种行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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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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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定期检验、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签字后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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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种行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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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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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种行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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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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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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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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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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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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