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06009-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08009-01 Y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批准 |
主项名称 |
0108009 Y爆破作业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20天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5月10日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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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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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窗口受理初审许可申报材料:①单位证明;②单位调拨通知、证明等;④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作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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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种行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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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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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首席代表组织现场踏勘并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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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种行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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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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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主管领导窗口签批,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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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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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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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窗口办结,制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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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种行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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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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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要求活动进行后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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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种行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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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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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种行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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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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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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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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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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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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