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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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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106009-0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许可类
职权名称 0108009-01 Y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批准
主项名称 0108009 Y爆破作业许可
实施机构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20天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5月10日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窗口受理初审许可申报材料:①单位证明;②单位调拨通知、证明等;④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作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种行业管理大队
审查 2.审查责任:首席代表组织现场踏勘并核准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种行业管理大队
决定 3.决定责任:主管领导窗口签批,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
送达 4.送达责任:窗口办结,制发许可证。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种行业管理大队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要求活动进行后续监管。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种行业管理大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特种行业管理大队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工作日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30621
2 服务电话 0373-50306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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