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0005-01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7005-01 Y新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 |
主项名称 |
1417005 Y新乡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认定 |
实施机构 |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691号新乡市科学技术局4楼474室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新科〔2015〕21号)
第三条 新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管理与业务指导,负责全市孵化器发展规划的制定,负责市级孵化器的组建、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申请组建或认定市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1.申报主体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2.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或会议答辩,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同意其组建或认定为“新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对于组建市级孵化器的,组建期一般为二年,组建期满后,由组建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符合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的,认定为“新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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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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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审查责任:受理申请认定的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材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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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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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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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审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采取专家评审、现场核查、项目答辩等方式开展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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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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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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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立项责任:根据论证结论,提出认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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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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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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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82069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8206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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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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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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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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