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0004-06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7004-06 Y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初审、推荐 |
主项名称 |
1417004 Y河南省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初审、推荐 |
实施机构 |
政策法规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691号新乡市科学技术局4楼463 室 (政策法规科)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豫科计〔2001〕22号)
第六条 实验室的组建工作,由科技厅根据省经济和科技发展战略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省直主管部门或市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实验室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科技厅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中的决策咨询作用,聘请一批知名度高、熟悉研究及实验、工作严谨、办事认真、客观公正的科研专家和科技管理专家组成实验室评审专家组,为实验室的组建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七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1.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组织编制实验室的总体组建规划,明确有关组建方针、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章制度与实施细则;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年度实验室组建项目计划,检查有关执行情况;组织进行对实验室建成后的验收认证;对建成后的实验室进行运行中的考核评估、工作检查以及总结交流;支持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活动。
2.各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科技厅发布的有关组建规划,组织本部门的实验室组建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实验室的组建实施;协调有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配合科技厅对组建完成的实验室进行验收认证和运行期间的考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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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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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补充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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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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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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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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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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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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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荐责任:根据审查意见,按照省科技厅要求,提出推荐意见,上报至省厅。(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组织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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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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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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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对推荐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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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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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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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82069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8206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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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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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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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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