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0004-03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7004-03 Y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初审、推荐 |
主项名称 |
1417004 Y河南省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初审、推荐 |
实施机构 |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691号新乡市科学技术局4楼474室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豫科〔2014〕114号)
第三条 河南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全省孵化器发展规划的制定,负责省级孵化器的组建、认定和管理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地区孵化器的发展规划,负责对本地区孵化器进行建设、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九条 申请组建或认定省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1. 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2. 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辖区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工作,把其作为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抓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创新体制机制,在发展规划、土地保障和财政投入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支持,促进孵化器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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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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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材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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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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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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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初审责任:对受理的材料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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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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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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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荐责任:根据初审意见,提出推荐意见,报送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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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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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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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82069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8206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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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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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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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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