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0004-02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7004-02 Y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初审、推荐 |
主项名称 |
1417004 Y河南省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初审、推荐 |
实施机构 |
发展计划科、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农村科技科、社会发展科技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691号新乡市科学技术局4楼470室 (发展计划科)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豫科计〔2006〕23号)
第五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全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及其区域共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单位)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主管部门(单位)
1.负责本地区(或行业)拟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2.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实施和运行管理检查;
3.负责配套经费的落实;
4.负责指导协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相关单位的合作。
第六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及技术创新需要,采用经主管部门(单位)推荐申报或向社会公开招标等形式,组建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或“直接认定”的方式,组建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单位)报告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每年1月底前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上报上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调查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停拨经费、通报批评或中止立项:
4.主管部门(单位)、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经费等行为的;
5.无故不接受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或主管部门(单位)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的;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补充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发展计划科、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农村科技科、社会发展科技科
|
审查
|
2.审查责任: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农村科技科、社会发展科技科按照各自领域对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
|
发展计划科、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农村科技科、社会发展科技科
|
推荐
|
3.推荐责任:根据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农村科技科、社会发展科技科的审查意见,按照省科技厅要求,发展计划科汇总提出推荐意见,上报至省厅。(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组织专家论证)
|
发展计划科、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农村科技科、社会发展科技科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对推荐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归档。
|
发展计划科、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农村科技科、社会发展科技科
|
|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82069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820680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