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0002-04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7002-04 Y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登记工作(初审、推荐 |
主项名称 |
1417002 Y河南省科技计划初审、推荐 |
实施机构 |
社会发展科技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691号新乡市科学技术局4楼478室 (社会发展科技科)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豫科自〔2016〕11号)
第三条、备案登记程序
(一)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如发现所提交材料弄虚作假的,除不予备案登记外,还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二)主管部门初审。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对各单位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审查合格的签署推荐意见并形成汇总表(见附件3),推荐意见及汇总表请加盖主管部门印章。
(三)省科技厅受理。申请材料和汇总表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省科技厅。
(四)组织专家论证。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论证。
(五)备案登记。对经专家论证符合新型研发机构条件的,省科技厅予以公告并备案登记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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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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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补充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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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科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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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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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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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科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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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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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荐责任:根据审查意见,按照省科技厅要求,提出推荐意见,上报至省厅。(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组织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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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科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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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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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对推荐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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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科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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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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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82069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8206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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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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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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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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