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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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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106006-0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许可类
职权名称 0108006-01 Y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主项名称 0108006 Y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
实施机构 属地县级公安机关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10天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5月10日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提供的举办地进行现场核查。 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决定 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送达 4.送达责任: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定期检验、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签字后归档。 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5工作日
承诺期限: 5工作日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30621
2 服务电话 0373-50306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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