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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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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10001-04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17001-04 Y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初审、推荐
主项名称 1417001 Y国家级科技项目
实施机构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691号新乡市科学技术局4楼474室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设立依据
1 【规范性文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61号)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对当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以下管理:   (一)对开发区发展方向、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参与开发区的决策和领导;   (三)审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定期进行复核;   (四)协助开发区引进人才和项目;   (五)办理新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申报工作。
2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动态管理办法(试行)》(豫科〔2004〕126号) 第八条 高新区认定审批程序如下:   (一)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建设省级高新区的请示。   (二)省政府批转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等部门办理。   (三)省科技厅受理并审查申报材料。   (四)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组织专家考察和论证,提出意见。   (五)省科技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认定建议,并报请省政府审定。   (六)省政府审定批复。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补充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审查 2.审查责任: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对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推荐 3.推荐责任:根据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的审查意见,按照省科技厅要求,上报至省厅。(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组织专家论证)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对推荐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归档。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820691
2 服务电话 0373-582067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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