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0001-04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7001-04 Y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初审、推荐 |
主项名称 |
1417001 Y国家级科技项目 |
实施机构 |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691号新乡市科学技术局4楼474室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
设立依据 |
1 |
【规范性文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61号)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对当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以下管理:
(一)对开发区发展方向、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参与开发区的决策和领导;
(三)审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定期进行复核;
(四)协助开发区引进人才和项目;
(五)办理新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申报工作。 |
2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动态管理办法(试行)》(豫科〔2004〕126号)
第八条 高新区认定审批程序如下:
(一)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建设省级高新区的请示。
(二)省政府批转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等部门办理。
(三)省科技厅受理并审查申报材料。
(四)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组织专家考察和论证,提出意见。
(五)省科技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认定建议,并报请省政府审定。
(六)省政府审定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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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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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补充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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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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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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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对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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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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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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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荐责任:根据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的审查意见,按照省科技厅要求,上报至省厅。(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组织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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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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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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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对推荐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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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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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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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82069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8206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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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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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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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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