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0001-02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7001-02 Y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初审、推荐 |
主项名称 |
1417001 Y国家级科技项目 |
实施机构 |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691号新乡市科学技术局4楼474室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任务:
(十六)科技部将加强对国家高新区和省级高新区的业务指导。把高新区建设的重大问题纳入部省会商,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的沟通,共同推进高新区的建设发展。定期组织国家高新区的评估,提高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逐步完善省级高新区的统计和评价体系。
(十七)省级科技部门应加强对国家高新区和省级高新区的规范管理和指导。制定本省范围内的高新区发展规划,集成科技和创新资源,支持高新区建设和发展。要探索与高新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建立共商机制,共同解决高新区发展的关键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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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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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补充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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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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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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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对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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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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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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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荐责任:根据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的审查意见,按照省科技厅要求,上报至省厅。(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组织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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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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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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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对推荐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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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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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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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82069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8206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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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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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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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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