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06005-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08005-02 Y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主项名称 |
0108005 Y特种行业许可 |
实施机构 |
属地县级公安机关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1年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6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河南省政府第5号令,1989年8月31日省政府常务会议颁布施行)
第三条第一款 申请开办旅馆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主管部门或旅馆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批准文件和旅馆客房建筑平面图,向所在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持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即办):(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地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
审查
|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现场 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新乡市治安管理规定》进行现场核查(3)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
决定
|
3.决定环节责任(7):予以批准的,于7个工作日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
|
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
送达
|
4.送达责任:将《特种行业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
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治安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
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
|
办理期限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