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0011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7011 Y新乡市农业科技园区申报认定 |
实施机构 |
农村科技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691号新乡市科学技术局4楼476室 (农村科技科)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新科〔2003〕35号)
第4条 成立园区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科技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农村科技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科(室)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村科技科,主要负责组织园区的评审、检查、考核等日常事务。
第8条 申报程序
1、由园区承担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筛选,经县(市)、区园区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报送市科技局。
3、园区可以全年申报,园区科技项目随同新乡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一并申报。
第10条 市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对所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和评审。
第11条 申报园区通过专家评审,报市园区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市科技局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批复,并颁发“新乡市农业科技园区”标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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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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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补证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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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科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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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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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审责任:组织专家组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对所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和评审,并最终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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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科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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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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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定责任: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园区认定意见并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下达园区认定通知,颁发“新乡市农业科技园区”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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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科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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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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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申请材料、评审材料归档,对园区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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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科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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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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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82069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820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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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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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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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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