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0023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0717002 Y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
实施机构 |
市科技局发展计划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691号新乡市科学技术局4楼470室 (发展计划科)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科〔2009〕101号)
第二十一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国税和地税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的条件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跨省辖市集中研究开发费用的集团公司和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在1000万以上的企业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组织鉴定工作。
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由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同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进行鉴定。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确有异议的,可报上级税务机关商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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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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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补充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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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计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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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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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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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计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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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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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鉴定责任:会同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研发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领域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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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计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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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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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监管:鉴定意见送达至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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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计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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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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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对专家组出具的鉴定意见材料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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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计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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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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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计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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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82069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820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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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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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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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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