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710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确认类 |
职权名称 |
0717001 Y科学技术成果鉴定 |
实施机构 |
市科技局科技成果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691号新乡市科学技术局4楼472室 (科技成果科) |
设立依据 |
1 |
【部门规章】《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第19号令,1994年10月26日通过,1995年1月1日施行)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
2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科委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意见》(豫科成字〔1995〕19号)
二、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负责组织、主持(或者托有关单位主持)科技成果的鉴定。
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授权各市地科委、省直有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主持或接受委托主持科技成果的鉴定。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各市地科委可委托县(市)科委主持科技成果鉴定,省直有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部门可委托市地的局委主持科技成果鉴定。
被授予鉴定权的各市地科委、省直有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部门,要参照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的模式,刻制印章,并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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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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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对申报项目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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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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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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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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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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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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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请责任:受理项目报省科技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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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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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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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鉴定证书市科技局盖章后,送达省科技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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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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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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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责任:省厅批准后在专家库聘请同行专家鉴定,通过后制作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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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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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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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事后管理责任:项目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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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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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82069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820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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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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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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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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