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1069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17002 Y对展会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的监督管理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知识产权局 |
设立依据 |
1 |
【部门规章】《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06年第1号公布)
第四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在展会期间,展会主办方应当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展会主办方可通过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五条 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应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调查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知识产权局协助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投诉,依照专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受理展出项目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受理展出项目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举报,或者依职权查处展出项目中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为,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2005年12月2日修订,2006年3月1日施行)
第十四条 举办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招投标会、拍卖会等,主办单位对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参会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专利权有效证明。对不能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的,不得允许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参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参会产品、技术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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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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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对展会情况进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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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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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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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责任:对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投诉、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举报进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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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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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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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现场作出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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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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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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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处罚责任:对确认的侵权专利进行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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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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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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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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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82069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52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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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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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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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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