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1068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17001 Y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知识产权局 |
设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2000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日修订,2006年3月1日施行)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设立专利中介服务机构。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与当事人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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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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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进行现场、资料、相应内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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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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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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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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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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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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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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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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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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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进行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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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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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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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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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82069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52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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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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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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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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