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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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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10009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17009 Y对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进行牟利的处罚
实施机构 新乡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设立依据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1994年6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1日起施行。2010年7月30日修改,2010年7月30日施行) 第二十六条 在技术贸易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伪造或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收回登记证明,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追回其非法获得的优惠待遇; (二)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由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三)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审查中发现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处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820691
2 服务电话 0373-589296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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