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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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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21728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17008 Y对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后继续侵犯专利权的处罚
实施机构 新乡市知识产权局
设立依据
1 【部门规章】《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0号,2010年12月29日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1号,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被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
2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2000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06年3月1日施行) 第十条 对下列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法进行查处: (三)经依法处理后继续侵犯专利权;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执法检查中发现或接收举报投诉有对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后继续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应予立案。 知识产权局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察。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知识产权局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知识产权局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知识产权局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知识产权局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知识产权局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知识产权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820691
2 服务电话 0373-305207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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