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8005-0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16005-05 Y对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主项名称 |
0216005 Y对教育类民办学校由于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教育局办公室、职业教育办公室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年2月25日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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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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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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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教育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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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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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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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办公室、职业教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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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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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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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办公室、职业教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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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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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单位负责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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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办公室、职业教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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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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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教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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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办公室、职业教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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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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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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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教育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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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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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单位负责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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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办公室、职业教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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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51900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519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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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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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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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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