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30007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08015 Y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消防条例》(1994年11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公布)
第三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对作出不合格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需要扩建、改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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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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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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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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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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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即办):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并提出初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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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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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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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即办):依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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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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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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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即办):制作许可或不予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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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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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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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经许可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实施监督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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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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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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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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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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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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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新乡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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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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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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