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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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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08005-0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16005-01 Y对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主项名称 0216005 Y对教育类民办学校由于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实施机构 教育局办公室、职业教育办公室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年2月25日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事项服务科(教育局窗口)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教育局办公室、职业教育办公室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教育局办公室、职业教育办公室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单位负责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教育局办公室、职业教育办公室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教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教育局办公室、职业教育办公室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事项服务科(教育局窗口)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单位负责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教育局办公室、职业教育办公室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519003
2 服务电话 0373-351901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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