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8003-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16003-01 Y对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处罚 |
主项名称 |
0216003 Y对出资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擅自非法取得回报的处罚(教育类) |
实施机构 |
教育局办公室、职业教育办公室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年2月25日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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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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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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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教育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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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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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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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办公室、职业教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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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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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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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办公室、职业教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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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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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单位负责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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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办公室、职业教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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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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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教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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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办公室、职业教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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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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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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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教育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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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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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单位负责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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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办公室、职业教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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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51900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519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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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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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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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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