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8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16001 Y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教师资格认定服务中心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第188号令,1995年12月12日发布,1995年12月12日施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持有教师资格证书人员存在《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认定权限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事项服务科(教育局窗口)、教师资格认定服务中心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
行政事项服务科(教育局窗口)、教师资格认定服务中心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
行政事项服务科(教育局窗口)、教师资格认定服务中心
|
告知
|
4.告知责任:将审理意见告知当事人。
|
行政事项服务科(教育局窗口)
|
决定
|
5.决定责任:做出是否撤销决定。
|
行政事项服务科(教育局窗口)、教师资格认定服务中心
|
送达
|
6.送达责任:将撤销决定送达当事人。
|
行政事项服务科(教育局窗口)
|
执行
|
7.执行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认定权限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51900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519000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