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708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确认类 |
职权名称 |
0716001 Y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教师资格认定服务中心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教育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第188号令,1995年12月12日发布,1995年12月12日施行)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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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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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申报(7个工作日):公示依法申报条件和申报时间,申请人进行网上申报,一次性告知现场确认应提交的材料、现场确认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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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教育局窗口)、教师资格认定服务中心、中国教师资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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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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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责任(5个工作日,即办):受理申请人现场确认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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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教育局窗口)、教师资格认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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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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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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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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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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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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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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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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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送达责任(7个工作日):公开信息,向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申领并制发《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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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教育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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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51900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51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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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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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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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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