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5020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2020 Y河南省工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审核转报 |
实施机构 |
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甲1号行政办公大楼1336室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工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豫工信〔2013〕25号)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申请报告(编制要点见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税务登记证和上年度纳税证明;
4、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或验收的证明材料;
5、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
6、环保部门出具的企业环保守法证明材料;
7、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他材料。
第八条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科学技术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科学技术厅、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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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组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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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申报责任:根据当年度省相关通知要求,会同科学技术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下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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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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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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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按照申报要求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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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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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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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报责任:将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上报至省工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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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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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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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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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5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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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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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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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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