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5018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2018 Y国家资源再生利用重大示范工程审核转报 |
实施机构 |
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甲1号行政办公大楼1336室 |
设立依据 |
1 |
【规范性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资源再生利用重大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5〕322号)
第三条 组织实施
(一)申报与推荐。企业自主申报,并按要求将《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和申报材料(见附件2)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将通过审核的项目推荐名单、申报材料汇总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
2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资源再生利用重大示范工程建设推荐工作的通知》(豫工信办节〔2015〕106号)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与推荐。企业自主申报,并按要求将《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和申报材料(见附件2)报送至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与综合利用处),我委组织专家审核后择优推荐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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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组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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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申报责任:根据当年度省工信委通知要求下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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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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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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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按照申报要求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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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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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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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报责任:将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上报至省工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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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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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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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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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5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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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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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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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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