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5016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2016 Y国家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及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申报 |
实施机构 |
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甲1号行政办公大楼1336室 |
设立依据 |
1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工信部《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647号)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由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属地原则报项目所在地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2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工信部《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707号)
第九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的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组织申报示范项目。 |
3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4年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通知》(豫工信联节〔2014〕297号)
四、申报材料
(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上报申请文件。文件内容主要包括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说明、申报条件符合性审查意见、项目总投资额核定情况、对项目真实性及项目整体(含子项)近三年内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承诺说明等,并附项目汇总表。
(二)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由具有乙级(含)以上咨询资质的专业机构分项目编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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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组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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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申报责任:根据当年度省工信委、财政厅通知要求,联合市财政局下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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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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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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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按照申报要求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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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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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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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报责任:将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上报至省工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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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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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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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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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5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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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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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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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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