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5012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2012 Y氟化氢行业准入审核转报 |
实施机构 |
原材料工业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甲1号行政办公大楼1346室 |
设立依据 |
1 |
【规范性文件】《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6号,2011年2月14日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氟化氢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和审核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执行情况。 |
2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氟化氢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工信原〔2012〕433号)
四、申报和核实时间。8月10日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将本辖区内氟化氢生产企业申报资料(一式6份,并提交电子文档)报省厅。9月份省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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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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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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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工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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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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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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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工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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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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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报责任:材料合格后,拟文上报省工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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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工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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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5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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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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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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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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