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5010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2010 Y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审核转报 |
实施机构 |
原材料工业科 |
受理地点 |
市民中心二楼工信委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1995年12月27日发布,发布日施行)
第十三条 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1997年3月10日发布实施)
第三十六条 需要使用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填写“第一、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表”。 |
2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1997年3月10日发布实施)
第三十六条 需要使用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填写“第一、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表”。 |
3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监控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工信原〔2012〕176号)
四、加强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管理工作力度。二类、三类和含硫、磷、氟的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办理监控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目前,我省含硫、磷、氟的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作严重滞后,各省辖市要立即开展此项工作,通知本市相关企业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准备有关资料,报市禁化武办对其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各省辖市禁化武办要于2012年6月底前,将本市企业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省禁化武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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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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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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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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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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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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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工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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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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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报责任:材料合格后,拟文上报省工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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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工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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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5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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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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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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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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