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05007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12006 Y食盐市场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盐业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 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盐政执法工作。其盐政执法中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盐业法规并监督其贯彻实施情况;核发和管理有关行政许可证;受理对盐业违法行为的举报;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盐业违法案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盐业行政复议案件等。
第十五条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本辖区内的重点用盐单位、车站、码头及各类农、工、贸市场等货物集散地进行盐产品监督检查。有举报线索的,可以会同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对涉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盐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盐业违法行为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案件当事人和证人;
(二)检查案件当事人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盐产品存放地及运输的涉嫌货物,对违法的盐产品和其生产、加工、运输工具可以扣押或查封;
(三)调查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和有关活动;
(四)查阅、复制、扣押与案件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和其他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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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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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对食盐、销售、用盐单位等进行盐产品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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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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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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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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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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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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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做出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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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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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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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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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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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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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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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35699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24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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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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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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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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