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05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12002 Y对煤矿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家主席令第45号,2011年4月22日修订,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2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目录第三项 |
3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14〕163号)
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以下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本地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整改并组织复查,其中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监察中查出的煤矿企业事故隐患整改复查工作;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煤矿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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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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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对煤炭生产企业进行行业安全监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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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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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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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煤矿企业提交的瓦斯鉴定、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生产能力核定材料等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工信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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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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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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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提出安全监督检查安全隐患整改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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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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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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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安全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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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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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有关煤炭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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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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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5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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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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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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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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