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05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12001 Y对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生产、销售进行安全检查 |
实施机构 |
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4月26日通过,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一款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第四款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
2 |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2014年1月10日通过,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是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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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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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对民爆行业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检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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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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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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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民爆行业企业提交的生产、销售许可年检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国防科工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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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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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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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提出安全监督检查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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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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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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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安全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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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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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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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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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5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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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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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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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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