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5018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12019 Y对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盐业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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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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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商户擅自托运、自运、无准运证运输食盐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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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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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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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案件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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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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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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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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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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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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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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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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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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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盐业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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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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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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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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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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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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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政府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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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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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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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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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35699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24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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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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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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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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