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5016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12017 Y对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盐业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 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施行)
第十条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公布,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各级盐业批发机构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同城一地不得重叠设置盐业批发机构。盐业批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计划购进盐产品,并在规定的供应区域内按照盐种用途经营盐的批发业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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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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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商户擅自托运、自运、无准运证运输食盐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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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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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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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案件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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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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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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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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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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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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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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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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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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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盐业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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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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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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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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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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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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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政府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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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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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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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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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35699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24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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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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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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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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