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501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12016 Y对无证生产食盐或不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食盐出厂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盐业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1990年2月9日通过,1990年3月2日施行)
第十五条 制盐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质量监督检测工作,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准出企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公布,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 食盐实行定点生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申领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证生产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并应当加强质量检测工作,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食盐不准出厂。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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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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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商户擅自托运、自运、无准运证运输食盐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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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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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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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案件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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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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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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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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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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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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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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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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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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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盐业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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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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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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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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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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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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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政府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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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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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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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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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35699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24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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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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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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