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5007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12008 Y对利用盐卤水晒制、熬制盐产品,利用盐土、硝土加工制盐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盐业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公布,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 严禁利用盐卤水晒制、熬制盐产品;严禁利用盐土、硝土加工制盐。未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出售盐卤水和工业生产过程中以氯化钠为主要成份的附产物。?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用于生产的设备、工具和原材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
﹙八﹚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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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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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商户擅自托运、自运、无准运证运输食盐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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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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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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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案件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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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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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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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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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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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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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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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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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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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盐业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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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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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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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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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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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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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政府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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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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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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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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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35699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24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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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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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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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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