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502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12007 Y对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盗窃、哄抢海盐厂或制盐企业财产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盐业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1990年2月9日通过,1990年3月2日施行)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盐场保护区内兴建小虾池、小盐田以及非法进行其他有损海盐场的活动。本条例发布前已有的小虾池、小盐田等的处理,由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湖盐场(厂)保护区内的防护林带、植被和其他防护设施。本条例发布前有关保护区问题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二条 制盐企业的下列财产和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盗窃、哄抢:
(二)海盐场防护堤和纳潮排淡沟道;
(三)制盐企业的生产工具、设备和产品;
(四)制盐企业已开采的盐矿石(包括共生、伴生矿石)和卤水,已纳入盐田的海水、各级卤水,盐田中的卤虫、鱼虾、微藻等盐田生物。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三)、(四)项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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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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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商户擅自托运、自运、无准运证运输食盐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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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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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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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案件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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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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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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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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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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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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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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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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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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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盐业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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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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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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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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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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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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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政府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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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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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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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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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35699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24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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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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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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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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