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9004-01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7004-01 Y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备案 |
主项名称 |
1437004 Y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完成登记后备案 |
实施机构 |
融资担保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1号市政府行政办公大楼1号楼407 |
设立依据 |
1 |
【部门规章】《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2010年3月8日公布并施行)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
2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1〕86号)
第六条第三款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到同级监管部门备案并报省监管部门。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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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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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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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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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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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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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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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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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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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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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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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备案责任: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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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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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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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履行准予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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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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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01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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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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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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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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