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9001-01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7001-01 Y融资性担保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的复核 |
主项名称 |
1437001 Y融资性担保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解散的复核 |
实施机构 |
融资担保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1号市政府行政办公大楼1号楼407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关于修改<国务院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2009年1月29日公布并施行)
一、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
2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暂行)>印发通知》 (豫政金〔2015〕208号)
五、审批程序
(三)复核。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对属地监管部门上报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可约谈主要股东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复核同意且在当地主流媒体公示无异议的,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
3 |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15〕110号)
“(一)整合的职责。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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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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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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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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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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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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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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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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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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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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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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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履行准予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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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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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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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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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01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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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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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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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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