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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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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09013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37013 Y对小额贷款公司未通过年审的处理
实施机构 融资担保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1号市政府行政办公大楼1号楼407
设立依据
1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 (三)已明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则、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的,实行统一规则下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其中,融资性担保公司由银监会牵头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2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工信〔2012〕525号) 第四十二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年审制度。小额贷款公司每年3月31日前向当地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县(市、区)级以上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中小企业局进行行业年审。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工商年度检验时,应当提交省中小企业局出具的行业年审意见。
3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办法>的通知》(豫政金〔2015〕141号) 第十四条 对年审不通过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应责令其暂停营业,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将情况报告省政府金融办。 (一)终止资格。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业务,将有关情况报告属地人民政府,通报本级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属地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要求,做好其终止工作。 (二)风险防范。属地监管部门应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风险情况及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本级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风险情况,启动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重点监控,做好风险处置和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查处移交。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属地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监督 1.监督责任:对进行年审的小额贷款公司年审材料相关内容监督检查。 融资担保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对未通过年审的材料进行监督确认。 融资担保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责令暂停营业、依法查处或或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融资担保科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融资担保科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融资担保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013
2 服务电话 0373-369632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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