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9007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7007 Y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未通过年审的处理 |
实施机构 |
融资担保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1号市政府行政办公大楼1号楼407 |
设立依据 |
1 |
【部门规章】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2010年3月8日公布并施行)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
2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1〕86号)
第十六条第四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制度。
(四)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等实行年审、年检。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要求提供材料。 |
3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办法》的通知》(豫政金〔2015〕142号)
第十五条 对年审不通过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可收回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及时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一)终止资格。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报送属地人民政府和本级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要求,做好其终止工作。
(二)风险防范。属地监管部门应将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的风险情况及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本级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风险情况,启动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重点监控,做好风险处置和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查处移交。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属地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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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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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责任:对进行年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材料相关内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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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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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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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未通过年审的材料进行监督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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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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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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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收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终止资格、依法查处或或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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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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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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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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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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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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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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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01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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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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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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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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