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9005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7005 Y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理 |
实施机构 |
融资担保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1号市政府行政办公大楼1号楼407 |
设立依据 |
1 |
【部门规章】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2010年3月8日公布并施行)
第五十一条第第一款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
2 |
【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1〕86号)
第十条第二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终止。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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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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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责任: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相关内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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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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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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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责任:对于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做出予以撤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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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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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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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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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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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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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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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01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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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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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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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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