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9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7003 Y对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处理 |
实施机构 |
融资担保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1号市政府行政办公大楼1号楼407 |
设立依据 |
1 |
【部门规章】《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2010年3月8日公布并施行)
第八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
2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1〕86号)
第二十五条 未经省监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名称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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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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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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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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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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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存在上述行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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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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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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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对确认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对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名称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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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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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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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决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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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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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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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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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01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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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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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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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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