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09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37001 Y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现场检查 |
实施机构 |
市金融局 |
设立依据 |
1 |
【部门规章】《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2010年3月8日并施行)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
2 |
【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1〕86号)
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场监管制度。
(一)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运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制度建设、从业人员资格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二)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三)监管部门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尽职调查或信用评级等,并将检查结果向省联席会议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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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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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融资担保公司情况依法进行现场、资料、相应内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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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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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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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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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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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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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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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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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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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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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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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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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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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01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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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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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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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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