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22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1429037 Y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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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199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五条第四款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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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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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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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资源科(水利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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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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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与技术规范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召开会议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组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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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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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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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印发审查意见;按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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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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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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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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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资源科(水利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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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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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水工程项目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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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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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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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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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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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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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96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79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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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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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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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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